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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陷阱二例

1999-05-03 来源:生活时报 韦秀峰 我有话说

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介绍,目前仍存在中介服务机构利用“合同”来进行带有欺诈性的中介服务活动的情况。如某中介公司的求职应聘合同(或服务协议)中的部分条款这样写到“乙方(求职方)应对所得信息先自行联系,核实确认其有效性”,条款中甲方(中介方)所提供的职位信息有虚假信息的可能;甲方为何未在向乙方提供信息前,去核实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,而要求乙方去核实,其给乙方提供的又是什么样的中介服务呢?又如“甲方如无故拒绝乙方要求提供的信息服务,经核实确认后,乙方可申请退出部分服务费”,这是一条典型的不平等条款。如果此条成立,乙方最多只可申请退回部分服务费。甲方无故拒绝提供服务是前提,而乙方只能在经甲方确认后,才能申请部分退款,没有一点道理。据求职应聘者反映,他们之所以签订了这样的合同,一是因为求职心切。一般情况下中介服务机构的接待人员总是称,你所求的职位我们这有,只要交钱,马上就给推荐。二是由于没有仔细阅读或研究由中介公司事先拟好的“合同”条款。举此一例的目的,是为了提醒求职应聘个人,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求职应聘合同时,提防合同陷阱。

有关管理部门认为,利用合同进行带有欺诈性质的中介服务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,与求职应聘人员的法律意识差有着密切的关系。如果求职应聘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,懂得如何签订合同,就不仅可以制止不法中介机构欺诈行为,避免上当受骗,也可以利用合同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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